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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店掛商標懷舊照被告侵權 法官打臉攝影原創不足判無罪

摘自2020/11/5聯合報電子報

 

彰化縣鹿港鎮一家懷舊雜貨商店,印製維他露、黑松沙士等圖樣作為商店布置,胡姓古物收藏家認為,該商店看板重製攝影著作,已侵害「台灣古董雜貨珍藏圖鑑」著作財產權,對楊姓業者提告。彰化地院審理認為,攝影著作圖片黑松沙士等商標隨處可見,且還在商標權期間內,輪不到古物收藏家來主張並收取授權費,且這些翻攝作品毫無攝影創意在其中,不足證明被告違反侵權,判處無罪。

判決書指出,2018年楊姓男子(52歲)在鹿港老街開設一懷舊雜貨店,請裝潢工人在網路抓圖「維他露」、「黑松」、「黑松沙士」、「吉利果」等圖樣,再以每塊100元輸出珍珠版看板,懸掛店內招攬客人,胡男去年得知,認為該店廣告看板與著作內圖樣相似,認為侵權,楊男得知後把看板拿下,也願意賠償2萬元,但胡男要求16萬元,楊男無力負擔而挨告。

彰化地院審理,發現以上4項廣告看板證物,有3項輸出實物跟胡男主張侵權圖像多處細節不太一致,頂多就是「同一實物不同時間拍攝的不同照片」當然沒有侵犯著作權問題,另外一張吉利果看板實物與圖鑑圖像幾乎一樣,但是著作權法也要求,要有最低原創性在其中,而該圖鑑照片與原來商標僅差在「底下的反光」,法官認為,反光是攝影技巧不好,不是技巧太好,反光是表達什麼創意?能成為攝影著作?

法官認為,縱然因為反光導致照片跟實物有一點差距,但這一點差異並不會讓民眾感到有攝影著作成分,只會感到是一個商標權,無法判斷有攝影巧思,沒有侵權故意,況且真有侵權,也應該由商標權人來提告才對。

法官舉例,美國布里奇曼藝術博物館案,被告因使用該博物館古畫圖檔挨告,布里奇曼主張取得衍生創作,但美國法院認定,原創性不能完全複製另一件作品,博物館只是請攝影師重製,不具備取得著作權,判處被告無罪。

法官也說,古董市場上很多收藏家雖然沒有著作權,但是可以光明正大收授權費,例如寒舍集團創辦人蔡辰洋在1987年蘇富比秋拍以16萬5千美元買下圓明園12生肖銅獸猴首,後來他複製販售100件,雖然沒有著作權,但是賺到授權費,也具有一定話語權,但是該案告訴人收藏的黑松沙士等看板原物,年代實在不夠久遠,市面都有也不稀奇,且至今還在商標權期間,要也是商標權人來主張權力,輪不到古物收藏家來收取授權費。審酌,縱然原告提出底片證明拍攝,但無證明有何創意在其中,因此無證據證明被告違反著作權,全案判處無罪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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