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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發支出抵減列報 二擇一

摘自2019/12/29經濟日報 

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,可依據《產業創新條例》規定,選擇以「抵減率15%、抵減年限一年」或「抵減率10%、抵減年限三年」二擇一方式,在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%限額內抵減應納稅額,不過國稅局提醒,列報的各項研發支出,都要符合專供研發所用,否則無法認列。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為鼓勵產業自主研發,充實產業軟實力,產創條例規定,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保、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的公司,其投資在研究發展的支出,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高度創新者,可抵減應納營所稅額。

國稅局表示,各項研究發展支出項目規定各有其要件,提醒公司在申報時注意。

舉例而言,甲公司2017年營所稅申報研發支出6,000萬元,及投資抵減稅額900多萬元,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,研發支出竟包含100多萬行政人員薪資、2,000多萬的新購儀器設備,都不是專屬於研發所用的人力或設備,因此被國稅局剔除並補稅300多萬元。

國稅局提醒,可列報研發支出的各項支出項目,都必須符合規定要件。例如,薪資要列報,必須符合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薪資才可以;消耗性器材、原料等費用,則規定必須專供研發單位研究所用,且要提供完整的領料紀錄,並與從事的研究能互相勾稽,才能列報。

另外常見公司列報支付專利權、著作權等費用,也必須是專為研發購買或使用;購買專業性、特殊性資料庫,或軟體程序及系統費用,也同樣要專為研發所購買,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。

國稅局指出,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,若想使用投資抵減,可從抵減率15%、抵減年限一年或抵減率10%、抵減年限三年兩方式二擇一,而抵減方式一經擇定,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就不得變更,營利事業記得慎選,也必須注意各項要件,以免遭剔除補稅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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