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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註冊非萬靈丹 三年未用失效

摘自2025/8/10中時新聞網
 

大陸個人或企業積極在台申請商標註冊,經濟部智慧局分析,主因為大陸環境若未積極註冊商標,品牌可能「吃大虧」。智慧局也提醒,商標註冊案通過後,雖有效期達十年,但三年內沒有實際使用,則沒有保護效果,可以被別人申請,且十年間同一類同商標不能重新註冊。

智慧局官員說,大陸從企業到個體戶,近年都因商標問題吃了很多虧、花很多時間維護權益,因此特別注重商標權。如阿里巴巴集團,可能把「阿里媽媽、阿里爸爸」等發音類似、結構類似商標,都先「防禦性」註冊。

不過,台灣商標註冊性質為「保護混淆誤認」,每年商標註冊申請案量密度,沒有大陸那麼高,因此審查可做到更細緻的「抓相似」,而大陸審查可能只能「抓相同」,所以不需要把類似字詞全部註冊。

換言之,大陸企業或個體戶來台進行商標註冊申請,不代表一定會進入台灣市場,但也會面臨到「三年未使用」的問題。依「商標法」第63條第1項第2款,商標註冊後無正當理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,智慧局即得依第三人申請,廢止其註冊。同時,十年內同一人在同一類別下註冊同一商標,審核可能不會通過,這和大陸法規不同。

商標意識近年開始抬頭,許多網紅、名人經營個人品牌,智慧局官員提醒,如果是網路名稱等遭他人註冊,不必緊張,因為根據「商標法」,只要能舉證自己之前就持續使用該名稱,就是「善意使用人」,即使未擁有此商標權,繼續使用也不算侵權。

官員強調,如果要將網路名稱作為營業商標使用,最好的選擇仍是申請商標註冊,未來才能用法律來主張自己的權利,而非被動防禦。根據「商標法」,若為「搶註」他人先使用的商標,先使用人可以提出證據、撤銷其註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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